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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铁定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LGSC154484909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5月,黄铁定律师接受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投诉人戴某新、戴某梅与陈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中被告戴某新、戴某梅的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2日,戴某梅通过手机银行将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八千元汇到黄铁定个人账户,黄铁定律师仅交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三千元,私自收费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0月,黄铁定律师再次接受指派,担任上述案件二审上诉人戴某新、戴某梅的诉讼代理人。当月25日,戴某梅通过微信转账将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五千元汇到黄铁定律师个人账户,黄铁定律师仅交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私自收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两案合计私自收费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处理情况】

我局在调查戴某新投诉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黄铁定律师存在超越代理权限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案中,发现黄铁定律师涉嫌存在投诉事项以外的私自收费行为线索。我局随即开展调查,询问黄铁定律师,并向戴某新进行面对面调查,责成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配合调查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收案登记簿复印件和收费凭证复印件等,确认黄铁定律师在该案中存在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于2018年6月27日给予黄铁定律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附:泉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司(2018)罚书字第001号

当事人:黄铁定,男,福建正成功(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410255438,住福建省南安市。

经查,2016年5月,黄铁定律师接受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投诉人戴某新、戴某梅与陈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中被告戴某新、戴某梅的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2日,戴某梅通过手机银行将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八千元汇到黄铁定个人账户,黄铁定律师仅交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三千元,私自收费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0月,黄铁定律师再次接受指派,担任上述案件二审上诉人戴某新、戴某梅的诉讼代理人。当月25日,戴某梅通过微信转账将律师服务费人民币五千元汇到黄铁定律师个人账户,黄铁定律师仅交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私自收费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两案合计私自收费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戴某新投诉黄铁定律师相关材料;2.戴某梅汇款回单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3.黄铁定律师代理戴某新、戴某梅与陈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部分卷宗材料复印件;4.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关于黄铁定律师代理戴某新、戴某梅与陈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说明、收案登记簿复印件、律师服务费发票复印件;5.对黄铁定律师的询问笔录;6.对戴某新的询问笔录;7.黄铁定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8.戴某新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认为:黄铁定律师违反规定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黄铁定律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司法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泉州市司法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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