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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君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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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LGSC154479068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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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君于2015年11月17日接受薛某委托,担任薛某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反诉一案中薛某的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何君接受该委托后,未由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与薛某统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处理情况】

渝中区司法局在受理投诉后,搜集了授权委托书、法庭审理笔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关于薛某投诉情况的汇报、何君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的违法行为,并据此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司行罚决定(2018)第2号

被处罚人:何君,男,身份证号码512501XXXXXXXXXXXX,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810203337。

现查明:何君于2015年11月17日接受薛某委托,担任薛某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反诉一案中薛某的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何君接受该委托后,未由重庆德诺律师事务所与薛松统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已构成私自接受委托。

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法庭审理笔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关于薛某投诉情况的汇报、何君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何君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何君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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