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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琳律师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LGSC154479041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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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6日,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同解某华签订民事委托合同(2013)渝峰岸民代字第018号,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谢小琳、庄浩律师为解某华因与解某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在一、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18万元、差旅费4万元,实际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的律师是谢小琳、王光永律师。

2015年7月20日,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谢小琳律师向解某华收取申请再审、抗诉活动费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收取该费用未另行签订合同,也未出具发票。

【处理情况】

江北区司法局收到投诉人解某华的情况反映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该局认为,谢小琳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调查过程中,谢小琳律师退还了投诉人部分费用。决定对谢小琳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附: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司罚〔2018〕1号

谢小琳,男,45岁,身份证:512223XXXXXXXXXXXX,家庭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710684564。

经调查核实:2013年1月26日,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同解某华签订民事委托合同(2013)渝峰岸民代字第018号,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谢小琳、庄浩律师为解某华因与解某鹰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在一、二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18万元、差旅费4万元,实际接受委托进行代理的律师是谢小琳、王光永律师。

2015年7月20日,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谢小琳律师向解某华收取申请再审、抗诉活动费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收取该费用未另行签订合同,也未出具发票,该费于2017年7月7日谢小琳律师全部退还给解某华。

调查事实证明,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谢小琳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相关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已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谢小琳律师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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