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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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LGSC154478984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苏某国、苏某琴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刘勇以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处理情况】
九龙坡区司法局在调查过程中,刘勇辩称自己是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企业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股东,苏某国、苏某琴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与自己有利益关联,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参与诉讼,而非作为律师代理法律事务。为查明事实,该局向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华、证人唐某宏、投诉人苏某华和刘勇本人进行调查核实,也通过电话向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华进行调查核实,但均不能证明刘勇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利益关联。因此,该局认为刘勇作为执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规定统一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派,在没有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委派的情况下以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参与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附: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司罚决定(2018)第2号
当事人:刘勇,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210629295,现住重庆市南岸区XXXXXX。
经查明,苏某国、苏某琴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刘勇以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刘勇辩称自己是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企业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股东,苏某国、苏某琴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与自己有利益关联,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参与诉讼,而非作为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并提供:1.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决定(渝涪)登记内变字第[2016]第005243号复印件;2.石某雪向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付款675330.00元的入账回单复印件;3.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渝涪)登记内变字第[2014]第624571号复印件;4.2014年11月19日重庆某某鑫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复印件;5.合同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的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原件;6.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原件;7.2014年11月19日重庆某某鑫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8.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渝九)登记内销字[2016]第006004号复印件。我局也向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华、证人唐某宏、投诉人苏某华和刘勇本人进行调查核实,也通过电话向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华进行调查核实。不能证明刘勇与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某某链传动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利益关联。
本局认为,刘勇作为执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规定统一接受律师事务所委派,在没有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委派的情况下以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参与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刘勇律师警告处罚,并处罚款1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