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长福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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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LGSC154478774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潘长福律师存在两起违法行为,一是2014年5月接受陈某某、雷某良委托,代理与雷某国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一案中,未签订委托合同;二是2016年1月、2016年10月接受雷某良的委托,在代理李某某诉雷某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二审案件时,未签订委托合同,收取雷某良代理费2000元,未出具票据。
【处理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调查后,查明了相关违法事实,认为潘长福2014年5月代理陈某某、雷某良与雷某国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存在私自收案的行为,但由于该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潘长福代理雷某良与李某某确认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行为,尚在时效期内。据此,荣昌区司法局给予潘长福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附: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司罚决字〔2018〕1号
当事人:潘长福,男,现年75岁,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310735471
经查明:潘长福2014年5月接受陈某某、雷某良委托,代理与雷某国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一案中,未签订委托合同,存在私自收案的行为。
潘长福分别于2016年1月、2016年10月接受雷某良的委托,在代理李某某诉雷某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二审案件时,未签订委托合同,收取雷某良代理费2000元,未出具票据,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行为。
上述事实,有陈某某、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绍光的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04号民事裁定书、(2016)渝011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847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印证。
经本局告知,潘长福放弃了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
潘长福2014年5月代理陈某某、雷某良与雷某国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存在私自收案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潘长福代理雷某良与李某某确认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给予潘长福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