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LGSC154478687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件情况】

2018年,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接到该所两名律师的投诉,并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

一是该所律师潘亚博于2018年4月16日代理钟某某寻畔滋事一案中,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未加盖所内公章,收取5000元差旅费未出具票据,使用华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函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该所律师潘长福2016年1月、2016年10月接受雷某某一、二审案件的委托,未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取雷某某代理费2000元,未出具票据,使用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函件出庭参加诉讼,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认为,重庆华华律师事务对函件的使用监督不力,函件管理制度不落实,使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形同虚设,为个别律师违法违纪执业提供了可操作的漏洞。据此,给予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所负责人罗绍光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附: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司罚决字〔2018〕3号

当事人: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绍光,地址: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商贸中心3楼,统一代码:31500000G720883357。

经查明: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亚博于2018年4月16日代理钟某某寻畔滋事一案中,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未加盖所内公章,收取5000元差旅费未出具票据,使用华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函件会见犯罪嫌疑人。

另查明: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长福2016年1月、2016年10月接受雷某某一、二审案件的委托,未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取雷某某代理费2000元,未出具票据,使用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函件出庭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重庆华华律师事务对函件的使用监督不力,函件管理制度不落实,使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形同虚设,为个别律师违法违纪执业提供了可操作的漏洞。

调查中,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能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经本机关告知,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放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的权利。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作为潘长福、潘亚博两名律师的执业机构,对二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1.给予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给予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绍光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2018年7月31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