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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华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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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4478111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5月12日李云华受万某委托,为其代理分家析产一案,收取45000元律师费,其中25000元没开具发票和相关费用的入账凭证,直到2018年3月26日被投诉后才补开发票。

【处理情况】

2018年3月26日,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收到万某投诉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李云华律师违规收费等情况。松江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投诉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有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入账情况、李云华律师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松江区司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因李云华律师积极补开发票送达至万某,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松江区司法局给予李云华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附: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松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李云华,执业证号:13101200210133966,执业机构为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执业证号为23101200430328023,执业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xx路x号永翔大厦x室。

本局于2018年3月26日接到宋某对李云华律师的投诉,在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李云华律师涉嫌“律师私自收费”,本局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宋某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委托律师合同》,实际收费50000元,一共开具发票45000元(另开收据5000元,为双方约定的调查取证费)。2016年5月12日,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收取了宋某3000元,律所当天开具了3000元的发票。2016年9月22日,焦伟云所收了宋某22000元,当天开具了17000元发票及5000元收据(该5000元为双方约定的调查取证费)。2018年5月3日,焦伟云所收到李云华律师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过来的25000元,当天开具了25000元发票。另查明,李云华于2017年5月20日代扣宋某25000元律师费,直至2018年5月3日方上交焦伟云所(该上交行为发生于宋某投诉之后,且与李云华律师个人实际收费时间间隔较长)。

以上事实有宋某提交的投诉书,松江区司法局与李云华、焦伟云的询问笔录,金额25000元的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李云华向我局所提交的委托书复印件、委托律师合同复印件、金额3000元的发票复印件一张、金额17000元的发票复印件一张、金额25000元的发票复印件一张、金额5000元的收据复印件一张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6月28日向李云华寄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李云华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辩意见,但本局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足以推翻其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李云华私自收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李云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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