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劲松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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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LGSC154478102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于2017年11月6日,代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某某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北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某某新世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某某酷卡(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同某某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以及公民朱某在綦江区古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代理行为未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未告知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处理情况】
2018年6月19日广州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到重庆市司法局投诉,反映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涉嫌与他人勾结,恶意制造虚假诉讼,利用民事调解,侵吞国有资产。2018年6月25日,重庆市司法局将投诉资料转给綦江区司法局进行办理。该局经调查后,发现投诉中所反映的部分情况属实,认为李劲松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时,未告知所在律师事务所,也未接受其的指派,便私自提供了法律服务。该行为系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违反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之违法行为。2018年11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给予李劲松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附:綦江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司(行)决字[2018]第001号
被处罚人:李劲松,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綦江区人,系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010464846。
2018年6月19日广州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到重庆市司法局投诉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涉嫌与他人勾结,恶意制造虚假诉讼,利用民事调解,侵吞国有资产,2018年6月25日重庆市司法局将投诉资料转来我局,请我局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我局在审查投诉过程中发现了李劲松的以下违法行为:
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于2017年11月6日,代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某某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北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某某新世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某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同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朱某在綦江区古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代理行为未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未告知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上述事实,有李劲松代理某某公司与十家担保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委托书、李劲松于2018年7月2日给我局就广州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举报投诉一事的《情况说明》和我局在2018年10月16日调查李劲松时,李劲松陈述中承认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在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活动时未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未告知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该行为系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反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李劲松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司法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