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祖阳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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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LGSC154478061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6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林祖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林祖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刑终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福建省司法厅于2018年2月9号作出闽司罚决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林祖阳的律师执业证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司罚决字【2018】1号
当事人林祖阳,男,大专文化,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563506,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经查明:2017年6月14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林祖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林祖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刑终8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终864号刑事裁定书、对当事人林祖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林祖阳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林祖阳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56350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