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义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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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4478059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3月1日宋国义受李某委托,为其非诉讼代理与某市政府因吕某死亡赔偿纠纷案,收取20000元律师费,没开具发票和相关费用的入账凭证,在律所不知情的情形下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以提高收费金额。直到2018年8月8日被投诉后退还投诉人李某全额律师费。
【处理情况】
2018年8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收到李某投诉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宋国义律师违规收费等情况。松江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投诉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有聘请律师合同,补充协议书,松江区司法局与投诉人李某、宋国义、律所主任的询问笔录,李某与宋国义签署的承诺书等证据证明。因宋国义律师退还律师费20000元至李某,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松江区司法局给予宋国义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附: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松司罚决字﹝2018﹞第2号
当事人:宋国义,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8610550296,执业机构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执业证号为23101200610538036,执业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xx路x弄x号x室。
本局于2018年8月8日收到李某对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宋国义律师的投诉,在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上海保诚律师事务宋国义律师涉嫌“律师私自收费”,本局于2018年9月6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7年2月,李某给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宋国义律师的建行账户打款2万元。2017年3月初,李某与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签订(2017)沪律民行字第75号聘请律师合同(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初,宋国义以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李某签署补充协议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日),将李某应支付的原总费用2万元变更为总费用5万元。宋国义律师个人账户接收所代理案件当事人2万元且未将款项转交所在律所,在律所不知情的情形下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以提高收费金额。2018年8月10日,宋国义律师将所收的2万元以现金方式全额退还给当事人李某。
以上事实有李某提交的投诉书,(2017)沪律民行字第75号聘请律师合同,补充协议书,松江区司法局与李某某、宋国义、任某的询问笔录,李某与宋国义签署的承诺书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9月7日向宋国义寄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宋国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宋国义律师私自收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宋国义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