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朱达人因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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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SC154477837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5年12月,詹某某、刘某某等8人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代理委托合同》,由该所指派朱达人律师代理其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刘某某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朱达人律师作为代理人撰写了《民事上诉状》。该《民事上诉状》中写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钱某某法官、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及儋州市人民法院蔡某某、李某某等法官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儋州市人民法院的不当行为是涉嫌利用审判权伙同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等内容。2017年12月11日,朱达人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审判长回避申请书》写有“由于审判长叶某某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存在徇私枉法”等内容。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朱达人罚款十万元。朱达人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驳回朱达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处理情况】
经广州市司法局立案查明,朱达人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律师事务所《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朱达人撰写的《民事上诉状》《审判长回避申请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和《决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2018年7月6日,广州市司法局对朱达人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附: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司行罚〔2018〕2号
当事人:朱达人,男,广东柬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297589。
经查,2015年12月7日,詹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刘某某等8人与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代理委托合同》,由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指派朱达人律师代理其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5月11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刘某某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朱达人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刘某某等人撰写了《民事上诉状》。该《民事上诉状》中写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钱某某法官、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及儋州市人民法院蔡某某、李某某等法官为了达到侵吞国有资产,伙同不法分子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儋州市人民法院的不当行为是涉嫌利用审判权伙同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儋州市人民法院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作出枉法裁判”、“儋州市人民法院为了达到与覃某某、黄某某等人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公然利用审判权篡改事实、瞒天过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钱某某法官伙同不法分子伪造国有资产转让给案外人黄某某等法律文书,并指使法官助理林某某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是钱某某法官为不法分子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利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以案谋私、枉法裁判的犯罪活动”、“儋州市人民法院视法律如同儿戏,胡作非为,违背事实,丧失公义,枉法裁判,儋州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已沦为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儋州市人民法院已成为权力寻租平台,罪恶交易场所”等内容。2017年12月11日,朱达人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审判长回避申请书》写有“由于审判长叶某某在系列案件的审理活动存在徇私枉法”等内容。朱达人在该案庭审笔录中自行添加“如果法院罔顾事实,利用审判权作为他人谋夺国有资产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恶交易场所。审判长和合议庭就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望审判长三思,不然被绳之于法时,就追悔莫及”的字样。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97司惩1号《决定书》认为,朱达人“在毫无事实依据证实有关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等情形下,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诋毁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形象,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已严重妨害司法诉讼秩序”,决定对朱达人罚款十万元,并于2018年1月17日留置送达朱达人。朱达人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7司惩1号《决定书》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琼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认为,“朱达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言论及诉讼行为构成对海南法院及相关审判人员的侮辱和诽谤,且情节恶劣”,“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97司惩1号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驳回朱达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以上事实有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朱达人撰写的《民事上诉状》和《审判长回避申请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和《决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朱达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表抨击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审判人员不当言论,所涉内容均无相关司法部门的认定作为依据,其行为符合《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恶意诽谤他人应予处罚的情形。现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给予朱达人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司法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