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颜君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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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LGSC154477582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12月28日,牡丹江市民郭某春到牡丹江市律师协会投诉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颜君以亲属身份、律师身份为对方肇事司机代理案件,到法院立案阻止复议程序,要求对刘颜君的违纪行为处罚;在牡丹江律师协会调查期间,证明人王某霞(后改为投诉人)证明并投诉刘颜君律师2013年在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其弟弟的律师代理业务,收费无票据,要求对刘颜君律师的为进行处罚。
【处理情况】
牡丹江市司法局在经过派员调查后认为: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刘颜君律师未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接受委托,收取“代理费”和交通费,没有出具正式票据且违法次数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4月,经过牡丹江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刘颜君律师给予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附:牡丹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司罚决字(2018)第1号
被处罚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10200110884974地址: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
依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牡律处(2018)1号)的意见,我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刘颜君未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接受委托;收取“代理费”和交通费,没有出具正式票据;涉及违法所得金额5500元。上述事实有牡江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会笔录、牡丹江市律师协会对刘颜君的处分决定;王某霞与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调解协议书;退还当事人代理费收条;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和电话录音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刘颜君代理案件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中刘颜君违法次数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经牡丹江市司法局2018年4月26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造法行为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刘颜君给子罚款10000,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被处罚人刘颜君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或黑龙江省司法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江市司法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