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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范因作为律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LGSC154477517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8年8月3日在哈尔滨市市委政法委作风整顿专项组暗访中,发现通河县富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袁海涛在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违规接待法律咨询,并在接待咨询时存在介绍贿赂的行为。通河市司法局认为,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混乱,法律工作者袁海涛利用律师事务所工作场地进行接待解答,误导前来咨询当事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士范在担任负责人期间,该所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请哈尔滨市司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给予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士范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司罚决字(2018)第7号             

被处罚人:王士范,男,1966年05月30日出生,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主任,身份证:232128XXXXXXXXXXXX,律师执业证:12301199010483153。

经查,2018年8月3日在哈尔滨市市委政法委作风整顿专项组暗访中,通河县富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袁海涛在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违规接待法律咨询,并在接待咨询时存在介绍贿赂的行为。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混乱,法律工作者袁海涛利用律师事务所工作场地进行接待解答,误导前来咨询当事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六)所解释的行为。

哈尔滨市司法局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八)对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律师所负责人在律师事务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士范在担任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期间该所因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士范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给予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士范警告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司法厅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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