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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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LGSC154477495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8月3日在哈尔滨市市委政法委作风整顿专项组暗访中,发现通河县富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袁海涛在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违规接待法律咨询,并在接待咨询时存在介绍贿赂的行为。2018年8月中旬,通河县司法局将《关于给予通河县黑龙江省风范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建议书》移交至哈尔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处理情况】
根据通河县司法局《关于给予通河县黑龙江省风范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建议书》,哈尔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对通河县司法局移送的证据进行调查后认为,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并正式立案调查。
经哈尔滨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1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八),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六)。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司罚决字(2018)第6号
被处罚人: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通河镇中央大街
执业许可证号:22301199410161767。
案件来源:根据哈尔滨市通河县司法局移送,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一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对本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2018年8月3日在哈尔滨市市委政法委作风整顿专项组暗访中,通河县富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袁海涛在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违规接待法律咨询,并在接待咨询时存在介绍贿赂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通河县司法局《关于给予通河县黑龙江省风范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建议书》;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士范的调查笔录;中共哈尔滨市委作风整顿领导小组政法专项组《通报》(2018第7期);富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袁海涛的《检讨书》;通河县司法局《谈话记录》(袁海涛);通河县司法局《关于富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袁海涛同志的处分决定》;通河县司法局《关于对风范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决定》;哈尔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约谈记录表》(袁海涛)为证。
我局认为: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不严,非执业律师人员接待咨询,并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八),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六)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给予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司法厅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