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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LGSC154477424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2年10月16日范某龙与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委托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为范某新涉嫌诈骗一案中范某新的辩护人。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执业律师罗立娟、田泽东为辩护人,范某龙向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交纳“辩护费、办案费及代理费”50万元,在《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中双方约定:“经协商此案件涉案标地等因素均定暂收风险代理费等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如范某新无罪或保证房产归范某新所有,代理费等归乙方所有,如不能按约定履行代理费全部退回甲方,如办理取保等双方另行协商。”范某龙交纳50万现金,2012年10月16日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所收据,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2012年12月1日范某龙与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为范娇某龙刑事涉及民事再审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北辰所指派罗立娟、田泽东作为民事再审代理人,合同中标明一、二、再审代理人,范某龙交纳50万现金,2012年12月1日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所收据,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在哈尔滨市司法局调查期间,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立娟称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实际委托人是范某新,但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未提供范某新授权委托书;2012年(未标明具体日期)范某龙与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协议》,委托北辰律师事务所罗立娟为范某新涉嫌诈骗罪的代理人约定至涉访案件终止,代理费10万元,2013年1月29日范某龙交纳10万现金,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所收据,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2013年3月4日范某龙汇入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立娟账户10万元,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所收据,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双方均未提供代理合同。

【处理情况】

根据2016年8月4日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移送的《提请哈尔滨市司法局对执业律师罗立娟和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处理的建议》,哈尔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对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移送的证据进行审查,2016年8月10日对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2018年6月,经哈尔滨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6个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司罚决字(2018)第4号

当事人: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2301199510169831,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48号金地大厦501室

案件来源:根据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移送,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2年10月16日范某龙与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委托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为范某新涉嫌诈骗一案中范某新的辩护人。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执业律师罗立娟、田泽东为辩护人,范某龙向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交纳“辩护费、办案费及代理费”50万元,在《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中双方约定:“经协商此案件涉案标地等因素均定暂收风险代理费等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如范某新无罪或保证房产归范某新所有,代理费等归乙方所有,如不能按约定履行代理费全部退回甲方,如办理取保等双方另行协商。”范某龙交纳50万现金,2012年10月16日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所收据,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2012年12月1日范某龙与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为范某龙刑事涉及民事再审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北辰所指派罗立娟、田泽东作为民事再审代理人,合同中标明再审代理人,范某龙交纳50万现金,2012年12月1日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所收据,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在哈尔滨市司法局调查期间,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立娟称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实际委托人是范某新,但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未提供范某新授权委托书;2012年(未标明具体日期)范某龙与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协议》,委托北辰律师事务所罗立娟为范某新涉嫌诈骗罪的代理人约定至涉访案件终止代理费10万元,2013年1月29日范某龙交纳10万现金,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所收据,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2013年3月4日范某龙汇入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立娟账户10万元,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开具律师所收据,未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双方均未提供代理合同。

以上事实有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移送的《提请哈尔滨市司法局对执业律师罗立娟和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处理的建议》;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出具的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关于范某新投诉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的案卷材料;哈尔滨市司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12年10月16日范某龙与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2012年12月1日范某龙与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013年3月4日范某龙汇入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罗立娟账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2月1日、2013年1月29日、2013年3月4日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收费收据;2012年(未标明具体日期)范某龙与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协议》;2017年3月17日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明一份我局认为,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委托人案件过程中,刑事辩护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取费用,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律师服务费发票的行为,系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黑龙江北辰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6个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司法厅或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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