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生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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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LGSC154477382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6月17日,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与任某签订《委托协议》,指派陈玉生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的辩护人。陈玉生律师接受委托后,即赴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刻录了案卷材料并打印了公安机关附卷的起诉意见书。2018年6月29日,陈玉生律师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任某某时,向其传递了公安机关附卷的起诉意见书(打印件),由任某某带至监区内部。同时,陈玉生律师还违规向任某某传递了香烟。2018年8月15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鼓楼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陈玉生律师的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理。
【处理情况】
2018年9月14日,鼓楼区司法局向我局递交《关于对陈玉生律师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建议对陈玉生律师违规会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福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陈玉生律师违规情况属实。有鼓楼区司法局《关于对陈玉生律师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委托协议》《委托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福州市司法局做出了对陈玉生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附: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18〕5号
当 事 人:陈玉生,男,1966年3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XXXXXXXXXXXX,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8810177549
执业机构: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 职务:主任、专职律师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庆城花园。
根据鼓楼区司法局《关于对陈玉生律师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鼓司〔2018〕31号),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对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陈玉生律师涉嫌违规会见一事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2018年6月17日,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与任某签订《委托协议》,指派陈玉生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的辩护人。陈玉生接受委托后,即赴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刻录了案卷材料并打印了公安机关附卷的起诉意见书。2018年6月29日,陈玉生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任某某时,向其传递了公安机关附卷的起诉意见书(打印件),由任某某带至监区内部。同时,陈玉生还违规向任某某传递了香烟。2018年8月15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向鼓楼区司法局发出台检公诉建〔2018〕9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陈玉生的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理。2018年9月13日,任某与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签订《解除委托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委托关系。
以上事实有陈玉生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鼓楼区司法局《关于对陈玉生律师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鼓司〔2018〕31号)、任某与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任某签署的《委托书》、任某与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解除委托协议书》复印件、2018年9月21日9时30分至9时53分调查人员给陈玉生制作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陈玉生接受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规定传递公安机关附卷的起诉意见书(打印件)和香烟,属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停止执业六个月。
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