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金晓敏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LGSC154476998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8年6月26日,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敏在嘉定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时,违反有关规定,私自为甘某某传递其家属的一封信件供其观看,并让其在该信件上书写回信意欲传递出所,后被看守所提押民警当场发现并制止。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11日,本行政机关收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嘉检四部纠违[2018]2号),反映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敏“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长宁区司法局调查查明,情况属实。有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嘉检四部纠违[2018]2号)、传递的私信(复印件)、2018年6月26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甘某某的谈话笔录(复印件)、相关视频监控截图、金晓敏律师的会见材料(复印件)、2018年7月27日长宁区司法局制作的金晓敏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长宁区司法局作出了对金晓敏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长司罚决〔2018〕第2号

被处罚人:金晓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10108x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630916,通讯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共富路x弄x号x室

本局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敏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存在违规行为。本局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于2018年7月16日对金晓敏违规会见一案予以行政处罚立案。经查,2018年6月26日,金晓敏在嘉定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时,私自为甘某某传递其家属的一封信件供其观看,并让其在该信件上书写回信意欲传递出所,后被看守所提押民警当场发现并制止。

金晓敏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嘉检四部纠违〔2018〕2号);2、被查获的私信(复印件);3、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制作的讯问笔录(复印件);4、金晓敏会见甘某某时的视频监控截图;5、金晓敏出具的《情况说明》《检讨书》;6、2018年7月27日本局制作的调查笔录;7、《关于律师使用看守所提讯(审)室进行会见的告知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复印件);8、金晓敏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局认为,金晓敏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8月1日向金晓敏送达了《听证告知书》,金晓敏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8月15日向金晓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金晓敏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二○一八年九月十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