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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隆恩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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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LGSC154476960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8月,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诉付某、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后,电器公司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找到葛隆恩,提出委托葛隆恩代理该案。葛隆恩因该案主审法官是自己亲属而予以拒绝。后来,电器公司就该案相关法律问题先后多次咨询葛隆恩,葛隆恩予以解答。期间,电器公司总经理白某在葛隆恩办公室放置5万元现金。该案判决后,葛隆恩于同年12月和2018年1月多次提出退还此款,但白某拒收,葛隆恩将此款交前锋所保管,前锋所于2018年2月2日出具了收条。另外,2017年12月,葛隆恩去新疆出差往返武汉时,白某宴请葛隆恩两次,先后送给葛隆恩四条1916的香烟和两瓶茅台酒,陪同KTV唱歌一次。

【处理情况】

葛隆恩收取湖北某电器公司5万元现金和烟酒等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葛隆恩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葛隆恩,男,1967年1月出生,宜昌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5199310254977,住宜昌市中南路。

现查明:2017年8月,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诉付某、张某峰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重审后,某电器公司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前锋所”)找到葛隆恩,提出委托葛隆恩代理该案。当葛隆恩知道该案主审法官是自己妻子许某时便予以拒绝。后来,某电器公司就该案相关法律问题先后多次咨询葛隆恩,葛隆恩均予以解答。其中8月的一天,某电器公司总经理白某在葛隆恩办公室放置了现金5万元。后来,虽然葛隆恩提出退还此款,但被白某予以拒绝。2017年国庆节后,葛隆恩便将此款交给前锋所内勤兼出纳毛某予以保管,并说“此款是要退还的”。同时查明,2017年12月,葛隆恩去新疆出差途经武汉时,白某在武汉先后宴请葛隆恩两次,并送给葛隆恩黄鹤楼1916香烟四条和茅台酒两瓶,安排葛隆恩KTV唱歌一次等。今年2月,葛隆恩将白某的宴请及烟酒等共折价人民币2万元交给了前锋所内勤兼出纳毛某。前锋所于2018年2月2日向葛隆恩出具了收到现金7万元的收条。

上述事实有市纪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对白某等人的谈话笔录、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联合调查组对葛隆恩、前锋所内勤兼出纳毛某、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王某元等人的调查笔录和葛隆恩个人陈述以及前锋所向葛隆恩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

综上,葛隆恩收取某电器公司5万元现金和烟酒等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葛隆恩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交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湖北银行XX支行,账号:68605010010002XXXX。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司法厅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宜昌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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