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华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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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4476809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6月12日,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华在嘉定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时,违反有关规定,私自为杨某某传递其家属的四封信件供其观看,被看守所提押民警当场发现并制止。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4日,本行政机关收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嘉检四部纠违[2018]1号),反映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长宁区司法局调查查明,情况属实。有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嘉检四部纠违[2018]1号)、传递的私信(复印件)、2018年6月13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杨某某的谈话笔录(复印件)、相关视频监控截图、王敏华律师的会见材料(复印件)、检讨书、2018年7月25日长宁区司法局制作的王敏华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长宁区司法局对王敏华作出了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长司罚决〔2018〕第1号
被处罚人:王敏华,性别:男,身份证号:310104xxxxxxxxxxxx,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710457311,通讯住址: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广场xx室。
本局于2018年7月4日收到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华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存在违规行为。本局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于2018年7月16日对王敏华违规会见一案予以行政处罚立案。经查,2018年6月12日,王敏华在嘉定区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时,私自为杨某某传递其家属的四封信件供其观看,被看守所提押民警当场发现并制止。
王敏华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沪嘉检四部纠违〔2018〕1号);2、被查获的私信(复印件);3、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制作的讯问笔录(复印件);4、王敏华会见杨某某时的视频监控截图;5、王敏华出具的《事实情况说明》、《检讨书》;6、2018年7月25日本局制作的调查笔录;7、《辩护委托协议》《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复印件);8、王敏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局认为,王敏华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8月1日向王敏华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王敏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8月15日向王敏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敏华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