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中律师因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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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4476741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6年5月期间,屠某某经其叔叔何某某介绍,委托张丹中作为代理人,参与屠某某、何某某等人之间关于上海重庆南路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法定继承纠纷。2016年5月11日,张丹中就系争房屋为何某某开展调查取证活动。2016年5月14日,张丹中在系争房屋内为何某某与屠某某签订的相关协议提供律师见证。同日,张丹中与屠某某签订《委托书》,屠某某委托张丹中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系争房屋的法定继承纠纷。张丹中以律师名义参与上述非诉讼和诉讼活动,均未与何某某、屠某某签订书面委托合同。2016年5月16日,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以何某某为原告,屠某某等人为共同被告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016年5月27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经法庭调解,该案原被告达成协议,屠某某表示放弃继承,张丹中作为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未告知屠某某放弃继承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嗣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
【处理情况】
2018年8月10日,本行政机关收到徐汇区司法局移送的屠某某投诉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丹中一案。长宁区司法局经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查明张丹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利益冲突规定、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等违法行为。有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谈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移送屠某某投诉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张丹中律师一案的批复》;徐汇区司法局《移送告知函》《移送清单》《答复意见书》;屠某某的《律师违规投诉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律师的过失》《关于强烈要求从严处理张丹中律师的信》《关于张丹中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适用意见》《电话录音文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委托书》《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函》《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谈话笔录》《民事调解书》《撤回再审申请书》《上海市卢湾区房产管理局证明》《常住人口历史库信息资料》《律师摘录单》(均为复印件);本局制作的屠某某、张丹中、何某某的调查笔录;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张丹中律师执业证、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均为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鉴于张丹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长宁区司法局对张丹中作出了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附: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长司罚决〔2018〕第3号
被处罚人:张丹中,性别:男,身份证号:310102xxxxxxxxxxxx,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359722,通讯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楼。
2018年8月10日,徐汇区司法局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移送屠某某投诉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张丹中律师一案的批复》的决定,将屠某某投诉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张丹中律师一案移送本局。本局收到移送材料后,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并于2018年8月21日对该案予以行政处罚立案。经查,2016年5月期间,屠某某经其叔叔何某某介绍,委托张丹中作为代理人,参与屠某某、何某某等人之间关于重庆南路x弄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法定继承纠纷。2016年5月11日,张丹中就系争房屋为何某某开展调查取证活动。2016年5月14日,张丹中在系争房屋内为何某某与屠某某签订的《关于“重庆南路x弄x号房屋”(办产证引起)的所有事宜协议》提供律师见证。同日,张丹中与屠某某签订《委托书》,屠某某委托张丹中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系争房屋的法定继承纠纷。张丹中以律师名义参与上述非诉讼和诉讼活动,均未与何某某、屠某某签订书面委托合同。2016年5月16日,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以何某某为原告,屠某某等人为共同被告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016年5月27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丹中,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法庭调解,该案原被告达成协议,屠某某表示放弃继承,张丹中作为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调解。在代理期间,张丹中未告知屠某某放弃继承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嗣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张丹中上述执业行为主要发生在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2016年7月21日,张丹中转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执业。
张丹中在接受本局调查询问时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谈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移送屠某某投诉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张丹中律师一案的批复》;2、徐汇区司法局《移送告知函》《移送清单》《答复意见书》;3、屠某某的《律师违规投诉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律师的过失》《关于强烈要求从严处理张丹中律师的信》《关于张丹中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适用意见》《电话录音文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4、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委托书》《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函》《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谈话笔录》《民事调解书》《撤回再审申请书》《上海市卢湾区房产管理局证明》《常住人口历史库信息资料》《律师摘录单》(均为复印件);5、本局制作的屠某某、张丹中、何某某的调查笔录;6、《关于“重庆南路x弄x号房屋”(办产证引起)的所有事宜协议》(复印件);7、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关于屠某某投诉本所张丹中律师的情况说明》;8、张丹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9、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均为复印件)。
本局认为,张丹中参与系争房屋法定继承纠纷的非诉讼和诉讼活动,未与何某某、屠某某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丹中在同一诉讼标的(系争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诉前为原告何某某提供调查取证等相关法律服务,诉中又作为被告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丹中作为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未告知屠某某放弃继承等法律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丹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9月26日向张丹中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张丹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9月26日向张丹中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张丹中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