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陈杰华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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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LGSC154476255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5年至2017年,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陈杰华律师在担任犯罪嫌疑人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期间,私下向龙某某亲属索要150万元用于公关办案部门费用。
【处理情况】
湛江市司法局于2017年11月14日收到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函》(湛检反贪[2017]4号)后,即组织有关人员对陈杰华律师在担任犯罪嫌疑人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期间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明,陈杰华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函》(湛检反贪移[2017]4号)、《委托协议》《接案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银行业务单据、看守所收款收据和购物登记表、《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2018年1月12日,湛江市司法局作出对陈杰华律师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附:湛江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司罚字(2018)1号
当事人:陈杰华,男,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8200211932640,地址:湛江市开发区。
2017年11月14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来函反映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陈杰华律师在担任犯罪嫌疑人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期间,私下向龙某某亲属索要150万元用于公关办案部门费用,其行为违反《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并将陈杰华涉嫌违法相关材料移送我局,函请我局处理并告知结果。
经查,2015年11月12日当事人陈杰华接受龙某某亲属委托后,在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工作,并收取律师服务费6万元,但没有向龙某某亲属出具票据。陈杰华承办期间又转给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谢某某律师办理,并于2015年11月和2017年6月分二次把律师服务费6万元转给谢某某律师,由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1月5日和2017年6月27日分别开具两张金额为5000元、55000元正式票据。陈杰华在承办期间又以风险代理为由私自收取龙某某的亲属150万元费用和5万元跑腿费,但没有出具任何票据给龙某某的亲属。后因达不到龙某某的亲属希望的目的,于是陈杰华扣除其为龙某某的亲属代交其他案件律师服务费6万元和伙食费2.6万元后,分二次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10月20日向龙某某的亲属退回146.4万元,其中包括141.4万元费用和5万元跑腿费。陈杰华退款后主动向我局报告以上违法行为,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表示诚恳接受处理。以上事实,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函》(湛检反贪移[2017]4号)、《委托协议》《接案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银行业务单据、看守所收款收据和购物登记表、《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陈杰华私自收取龙某某的亲属费用155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陈杰华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杰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湛江市司法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