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庆斌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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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4475812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与柳某甲、熊某某于2017年1月9日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指派莫庆斌作为柳某甲、熊某某与柳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约定律师费3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柳某甲向莫庆斌个人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直至2018年6月莫庆斌才将该笔款项交至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
【处理情况】
2018年6月7日,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收到上海市司法局转办柳某甲反映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莫庆斌律师违反收费规定的投诉信,于2018年6月11日向投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经初查符合立案要求,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查明,投诉人反映莫庆斌律师违反收费规定的情况属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2018年7月17日对柳某甲的调查笔录;2、2018年7月19日对莫庆斌的调查笔录;3、2018年7月19日对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某的调查笔录;4、2017年1月9日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与柳某甲、熊某某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5、2017年1月9日柳某甲向莫庆斌转账30000元的银行客户回单;6、2018年6月14日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取代理费30000元的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8月3日向莫庆斌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莫庆斌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据此,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于2018年8月9日作出对莫庆斌律师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附: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普司罚决字[2018]第2号
当事人:莫庆斌,男,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448894,联系地址:普陀区xx路xx号xx楼x座。
经查,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与柳某甲、熊某某于2017年1月9日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指派莫庆斌作为柳某甲、熊某某与柳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约定律师费30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柳某甲向莫庆斌个人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直至2018年6月莫庆斌才将该笔款项交至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
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8年7月17日对柳某甲的调查笔录;2、2018年7月19日对莫庆斌的调查笔录;3、2018年7月19日对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某的调查笔录;4、2017年1月9日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与柳某甲、熊某某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5、2017年1月9日柳某甲向莫庆斌转账30000元的银行客户回单;6、2018年6月14日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取代理费30000元的发票。
依据法律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8月3日向莫庆斌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莫庆斌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莫庆斌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莫庆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