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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密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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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LGSC154475675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周密律师在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接受林某委托,在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洪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委托人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林某与周密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周密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接受送达,签收各类法律文书”。2017年2月9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周密律师到庭,依法向其送达(2016)闽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周密律师拒绝签收。

【处理情况】

2017年3月28日,福州市司法局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周密律师拒签法律文书的《司法建议函》。福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相关投诉情况属实。有《司法建议函》、《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据此,福州市司法局做出了对周密停止执业七个月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附: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18〕1号

当 事 人:周密,男,1989年3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XXXXXXXXXXXX
    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610253330
    执业机构: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   职务:专职律师
    住    址:福州市台江区怡丰花园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008号《司法建议函》及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周密律师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判决书的调查反馈,本局于2017年11月22日对周密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正常诉讼活动一事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周密律师在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接受林某委托,在省高院审理的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洪某、福建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委托人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林某与周密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周密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接受送达,签收各类法律文书”。2017年2月9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周密到庭,依法向其送达(2016)闽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但周密律师拒绝签收,当场接受了法庭调查并在调查笔录中签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008号《司法建议函》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周密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律师身份及于2017年9月19日执业机构变更至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的事实;
    3.福州市司法局(2017)榕律移字5号《移送函》复印件一份、《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福州市司法局移送函(2017)榕司律移字第5号的复函》一份、福州市律师协会榕律惩字[2017]008号《处分决定书》一份,证明福州市律师协会对周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法院判决书行为进行调查,依规认定其行为违法,并予以行业处分的事实;
    4.林某与周密于2016年8月20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周密在代理上诉人林某与被上诉人洪某、福建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委托代理权限;
    5.2017年11月22日15时24分至16时01分福州市司法局对周密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17年12月8日14时34分至15时3分福州市司法局对周密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17年2月9日下午省法院对周密制作的《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2017年4月13日下午市律协对周密制作的《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2017年8月4日下午市律协对周密制作的《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共同证明周密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判决书的事实。
    2017年12月27日,本局依法向周密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周密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周密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构成了对法庭正常诉讼活动的干扰。虽然周密律师辩称在法院向其送达判决书时,曾致电委托人被口头撤销委托权限,但该事实并无充分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周密律师停止执业七个月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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