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平律师因故意犯罪受行业处分案
- 案例时间:2019-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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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LGSC154475314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5月20日、21日,侯平与他人在考试前达成代替考试的合意,由其利用事先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准考证,在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酒泉卫校考点参加《法律法规》《施工工程》科目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考点监考老师发现,由考点办公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经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侯平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处理情况】
2018年4月23日,嘉峪关市司法局向甘肃省司法厅上报《关于提请吊销侯平律师执业证的报告》,并提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侯平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甘肃省司法厅拟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侯平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于2018年5月14日向侯平送达了《甘肃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侯平表示放弃听证,甘肃省司法厅作出了对侯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8年6月6日甘肃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定:给予侯平取消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以甘肃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书》、甘肃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9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甘肃省司法厅甘司罚决[2018]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依据《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应当取消其律师协会会员资格。决定给予侯平取消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