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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常锋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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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LGSC154475311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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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常锋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常锋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吊销陈常锋的律师执业证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司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陈常锋,男,大学文化,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717014,住址:福州市仓山区。现在武夷山监狱服刑。

经查明:2016年10月14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常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常锋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刑终1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陈常锋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于2017年4月19日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1133号刑事裁定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申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当事人陈常锋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常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陈常锋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71701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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