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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为民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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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LGSC154475194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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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薄洪某、薄玉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起诉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薄兰某为了达到薄洪某、薄玉某缓刑的目的通过张某找到王某,王某进而询问李某是否有能力帮忙,李某谎称能够帮助薄洪某、薄玉某办理缓刑通过王某向薄兰某索要好处。2012年9月3日薄兰某将600000元人民币汇入王某的银行卡内,王某将439000元人民币汇入李某银行卡。2013年5月3日薄兰某向立山分局报案称王某诈骗600000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王某找到于为民帮忙,于为民在明知王某涉嫌诈骗的前提下,于2013年5月22日帮助王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辩护合同、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结案报告等材料。2015年6月29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于为民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月。于为民提出上诉,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鞍刑二终字第002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于为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辽宁省司法厅对于为民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附: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司罚决字(2018)第3号

当事人:于为民,男,原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于为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于为民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宣判后,于为民提出上诉,2015年9月2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大连市司法局《关于申请吊销于为民律师执业证的请示》、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立刑初字第222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鞍刑二终字第247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1、于为民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2、于为民的行为,构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准予律师执业的行为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于为民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司法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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