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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峰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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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LGSC154475062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5年5月份,王元峰在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接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担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2015年6月2日,王元峰自行填写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空白函,将函提交至蒙阴县人民法院,以律师身份参加了法庭审理。2015年12月7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蒙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王元峰签收判决书后,没有将判决书交至张某某,也没有告知判决结果。

2017年1月,王元峰由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转至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2018年7月20日,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张某某后,张某某得知案件已经判决,随即投诉王元峰。2018年9月25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鲁1328民监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法院裁定后,张某某提出不再追究王元峰的责任。9月30日,王元峰向本机关递交了认错书,申请从轻、从宽处理。

【处理情况】

2018年9月3日,临沂市司法局对王元峰律师私自办案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1月5日,临沂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司罚决字[2018]第2号),给予王元峰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间自收缴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附:临沂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司罚决字[2018]第2号

被处罚人:王元峰,男,1977年9月出生,群众,原执业机构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现执业机构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1510806716。

根据投诉人张某某投诉,原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王元峰律师涉嫌私自接受委托、不尽职尽责服务一案,本机关于2018年9月3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王元峰律师存在私自办案违法行为。

2015年5月份,王元峰在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接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担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2015年6月2日,王元峰自行填写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空白函,将函提交至蒙阴县人民法院,以律师身份参加了法庭审理。2015年12月7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蒙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王元峰签收判决书后,没有将判决书交至张某某,也没有告知判决结果。

2017年1月,王元峰由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转至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2018年7月20日,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张某某后,张某某得知案件已经判决,随即投诉王元峰。2018年9月25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鲁1328民监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法院裁定后,张某某提出不再追究王元峰的责任。9月30日,王元峰向本机关递交了认错书,申请从轻、从宽处理。

以上事实,具体有张某某书面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蒙阴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蒙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8民监9号民事裁定书,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函,王元峰调查笔录、认错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王元峰未经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私自接受当事人张某某的委托,自行填写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空白函,参加了法庭审理,属于私自办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四十条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王元峰签收判决书后,没有将判决书交至张某某,也没有告知其判决结果。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之规定。符合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之规定,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行为。

蒙阴县人民法院裁定张某某再审后,王元峰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王元峰书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书写了认错书。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王元峰律师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三个月。

处罚期间自收缴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如被处罚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沂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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