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忱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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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LGSC154474864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7月25日,曹忱因犯受贿罪,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7年12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6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22日,烟台市司法局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处理情况】
山东省司法厅收到烟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后,经初步核实审查符合立案条件。2018年1月26日,省司法厅签署了《立案调查表》,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有关情况,调取相关材料。2月24日,调查人员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建议给予曹忱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月24日,省司法厅向曹忱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曹忱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听证申请。3月19日,山东省司法厅依法对曹忱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曹忱执业信息证明、烟台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建议书、询问笔录、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司罚决字(2018)第4号
当事人:曹忱,男,1983年3月出生,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06201110336602,住烟台市莱山区御景观城x号楼x单元xxx号。
经查明:2017年7月25日,曹忱因犯受贿罪,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7年12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6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刑终394号〕刑事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鲁司罚告字(2018)第01号〕,曹忱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曹忱因犯受贿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3月19日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曹忱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司法厅
2018年3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