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宏伟因刑事处罚受到取消会员资格行业纪律处分
- 案例时间:2019-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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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LGSC154469464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王宏伟在任玉门某分公司炼油化工总厂销售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玉门某分公司销售公司副经理、炼化总厂副厂长、销售公司经理、企管法规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油品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8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及个人现金100万元。2016年10月20日,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处王宏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处理情况】
2017年11月15日,酒泉市司法局向甘肃省司法厅上报《关于提请吊销王宏伟律师执业证书的请示》。甘肃省司法厅通过调查查明,王宏伟因故意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为证。据此,拟对王宏伟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于2018年1月9日向王宏伟送达了《甘肃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王宏伟表示放弃听证。2018年1月22日,甘肃省司法厅作出了对王宏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8年6月6日甘肃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定给予王宏伟取消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以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司法厅甘司罚决[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