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秀华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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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LGSC154469299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0年崔秀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014年在其租赁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10号一层房屋外挂了“山东光嶽律师事务所闸口工作处”的牌子,之后又在该办公室门外挂了“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工作站”的铜质牌子,在室内悬挂了“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简介”“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办事流程”“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监督栏”以及部分律师信息,并长期在该私设的办公室办公。
【处理情况】
2018年4月16日,聊城市司法局收到举报人郭某某的举报,反映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崔秀华违规在柳园南路闸口附近设立办公场所。聊城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举报情况属实,有现场照片资料、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聊城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崔秀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附:聊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崔秀华,男,1949年出生,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闸北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1010668844。
经查明,2010年崔秀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014年在其租赁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10号一层房屋外挂了“山东光嶽律师事务所闸口工作处”的牌子,之后又在该办公室门外挂了“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工作站”的铜质牌子,在室内悬挂了“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简介”“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办事流程”“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监督栏”以及部分律师信息,并长期在该私设的办公室办公。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聊城市司法局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为证。
本局认为:崔秀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崔秀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聊城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