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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寒芽律师因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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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LGSC154469250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6>【案件情况】

2018年2月28日,银川市司法局收到银川市律师协会反映马寒芽律师在微信群中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汇报。经查,2018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马寒芽使用微信名“马寒芽【刑辩律师】”在“宁夏律师交流群1”、“宁夏刑辩律师交流群”、“毒辩联盟宁夏微信群”中发表了《答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

【处理情况】

该案发生后,银川市司法局第一时间启动立案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询问当事人、固定证据、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查清了案件基本情况。经查,2018年2月28日,马寒芽律师在微信群中发表《答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宁夏刑辩律师交流群”、“毒辩联盟宁夏微信群”微信截图、《谈话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检查》等。鉴于马寒芽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银川市司法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马寒芽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向马寒芽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银司罚告字【2018】1号),马寒芽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亦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相关规定。


附:银川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

银司罚决字【2018】1号    

当事人:马寒芽,男,33岁,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401201710997736。

本局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收到银川市律师协会反映马寒芽在微信群中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汇报。经查,2018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马寒芽使用微信名“马寒芽【刑辩律师】”在“宁夏律师交流群1”、“宁夏刑辩律师交流群”、“毒辩联盟宁夏微信群”中发表了《答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宁夏刑辩律师交流”、“毒辩联盟宁夏微信群”微信截图、《谈话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检查》等。

本局认为,马寒芽在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微信群中发表《答律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给予行政处罚。马寒芽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后,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本局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向马寒芽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银司罚告字【2018】1号),马寒芽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亦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马寒芽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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