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明律师因向司法机关人员行贿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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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4469166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1月30日晚,殷明律师在石化“私享汇”私房菜馆内,当场送给陆某某等3名法官每人1000元人民币。
【处理情况】
2018年10月8日,本行政机关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有关书面材料,反映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明送给陆某某等3名法官每人1000元人民币。经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调查查明,情况属实。有中共上海市金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金山区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制作的《对殷明的谈话笔录》和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区级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陆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王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夏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做出了对殷明停业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附: 金山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金司罚决〔2018〕3号
当事人殷明,男,1979年8月9日生,现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3101200810779025,单位地址:金山区金山大道xxx号x楼。
经本局调查,证实2018年1月30日晚,殷明在石化“私享汇”私房菜馆内,当场送给陆某某等3名法官每人1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中共上海市金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金山区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制作的《对殷明的谈话笔录》;2.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区级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陆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3.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区级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王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4.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区级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夏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本局于2018年11月1日向殷明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殷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殷明的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给予殷明停止执业八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殷明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