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金元因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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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4469114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3月,无业人员姚金元在明知陶某误认其是律师的情况下,不但不予否认,反而继续以律师名义为陶某指导、解答其诉杨某有民间借款一案有关法律问题,并向其收取3500元服务费用。
【处理情况】
2018年6月25日,本行政机关收到了上海市司法局转办的陶某投诉材料,反映姚金元冒充律师名义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经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调查查明,情况属实。有金山区司法局2018年7月5日制作的《对陶某的询问笔录》、金山区司法局2018年7月6日制作的《对张某的询问笔录》、金山区司法局2018年7月6日制作的《对姚金元的询问笔录》、姚金元和陶某手机通话录音、陶某《起诉状》、某某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6民初3990号〕和庭审笔录以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做出了对姚金元停止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附: 金山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金司罚决〔2018〕2号
当事人姚金元,男,1962年10月30日生,住金山区枫泾镇界河弄xx号,无业人员。
经本局调查,确认2018年3月,姚金元在明知陶某误认其是律师的情况下,不但不予否认,反而继续以律师名义为陶某指导、解答其诉杨某有民间借款一案有关法律问题,并向其收取3500元服务费用。
2018年8月21日,陶某与姚金元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姚金元退还陶某3500元服务费用,并补偿陶某10500元损失。陶某撤回投诉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充分证明:1.金山区司法局2018年7月5日制作的《对陶某的询问笔录》;2.金山区司法局2018年7月6日制作的《对张某的询问笔录》;3.金山区司法局2018年7月6日制作的《对姚金元的询问笔录》;4.姚金元和陶某手机通话录音;5.陶某《起诉状》;6.某某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7.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6民初3990号〕及庭审笔录;8.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9.陶某出具的《和解协议书》、《收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8月21日向姚金元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未提出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姚金元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能和陶某达成和解协议,退还陶某3500元服务费用、补偿10500元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姚金元停止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