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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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LGSC154466492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3年3月,伊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代理律师李平为了帮助伊某减轻刑事处罚,找到了时任灯塔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二中队中队长的富某,为伊某寻找立功线索。2013年4月11日,富某以灯塔市刑侦大队的名义,擅自出具了一份证明伊某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虚假证实材料。灯塔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伊某故意伤害案件时,李平当庭出示了这份证实材料,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决时采信了这份立功证实材料,致使伊某被从轻处罚。2017年12月11日,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平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平提出上诉,2018年2月6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辽10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李平的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李平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6日,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辽10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认定。
据此,辽宁省司法厅对李平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附: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司罚决字(2018)第2号
当事人:李平,男,原辽宁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李平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4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平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李平提出上诉,2018年2月1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辽阳市司法局《关于建议给予李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请示》(辽市司发[2018]12号)、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辽1005刑初58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辽10刑终5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1、李平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2、李平的行为,构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准予律师执业的行为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司法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18年5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