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因疏于管理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LGSC1544661559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件情况】

2016年初,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徐某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某某办理(本案中闫某某违规情况已函告北京市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分两笔将4.5万元代理费打到闫某某个人账户。其时,闫某某在东营某法律服务所(该案被告代理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隔壁办公,办公地点亦紧邻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期间,徐某某与闫某某多次沟通案情。2016年10月18日,该案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闫某某没有出庭,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个人授意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翠参与庭审。徐某某对李翠翠代理行为不满,不断投诉上访,给律师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期间,李翠翠所做陈述前后矛盾,诚信意识缺失,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虚假证言。

【处理情况】

东营市东营区司法局收到徐某某投诉后,先后多次与徐某某、李翠翠沟通了解案情,并到东营开发区法院、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调阅有关卷宗,详细核实相关问题。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投诉材料、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话录音以及李翠翠律师代理该案材料,确认了以下事实:(一)该起案件自始至终是投诉人与闫某某联系沟通案情并支付了代理费;(二)被投诉人没有直接跟投诉人就案情做沟通交流,也未明确告知其是代理人,只是根据闫某某的转述去开庭;(三)授权委托书虽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捺印,但代理权限及其它部分的笔迹与投诉人笔迹不同,且律所涉案卷宗中授权委托书与法院审理卷宗中的授权委托书不一致;(四)调查笔录及书面说明中提及的用于抵债的设备清单在法院审理卷宗中没有。东营区司法局建议东营市司法局给予李翠翠律师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东营市司法局及时派员到东营区局座谈了解徐某某投诉事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查阅相关案卷,先后约谈徐某某、李翠翠和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苏文军,并形成调查结论。2018年11月19日、12月3日,东营市司法局先后召开两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相关案情,给予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罚款一万元。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管理类第二十六项、执行标准第二项。


附: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司律罚决字(2018)第2号

当事人: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万海金地大厦A座905室,律所执业许可证号:237052014303166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321724464Y,律所主任、法定代表人:苏文军,男,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410596001。
    经查,2016年初,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徐某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某某办理(本案中闫某某违规情况已函告北京市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分两笔将4.5万元代理费打到闫某某个人账户。其时,闫某某在东营某法律服务所(该案被告代理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隔壁办公,办公地点亦紧邻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期间,徐某某与闫某某多次沟通案情。2016年10月18日,该案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闫某某没有出庭,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个人授意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翠参与庭审。徐某某对李翠翠代理行为不满,不断投诉上访,给律师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期间,李翠翠所做陈述前后矛盾,诚信意识缺失,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虚假证言。
    对以上事实,本机关有以下证据佐证:1、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卷宗[(2016)鲁0591民初728号];2、律师业务档案卷宗[(2016)鲁昌律民代字第12号];3、徐某某投诉书及2018年6月26日、9月28日调查笔录;4、徐某某整理的与李翠翠通话录音(含文字版);5、李翠翠2017年6月16日、7月14日、8月8日,2018年9月28日、11月23日调查笔录;6、李翠翠2018年3月15日、8月8日、8月14日给徐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7、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2016年立案登记表-民商事类;8、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律师苏文军2018年10月16日、11月23日调查笔录;9、东营区司法局关于徐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和处罚建议报告;10、东营市委政法委转来徐某某信访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受案登记、出具法律文书不规范,对本所律师教育管理失范,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之规定。
    2018年11月23日,本机关向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定代表人苏文军未陈述申辩。12月3日,苏文军参加本机关局务公开会议,提出“我所对执业律师管理存在疏漏,但情节尚未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其后积极进行改正,请局领导予以充分考虑”的意见。对此,本机关作了认真研究,认为本案中,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应认定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之规定,参照《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管理类第二十六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执行标准第二项“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机关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给予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罚款一万元。
    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3日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