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翠律师因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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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LGSC154460676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6年初,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徐某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某某办理(本案中闫某某违规情况已函告北京市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分两笔将4.5万元代理费打到闫某某个人账户。其时,闫某某在东营某法律服务所(该案被告代理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隔壁办公,办公地点亦紧邻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期间,徐某某与闫某某多次沟通案情。2016年10月18日,该案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闫某某没有出庭,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个人授意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翠参与庭审。徐某某对李翠翠代理行为不满,不断投诉上访,给律师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期间,李翠翠所做陈述前后矛盾,诚信意识缺失,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虚假证言。
【处理情况】
东营市东营区司法局收到徐某某投诉后,先后多次与徐某某、李翠翠沟通了解案情,并到东营开发区法院、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调阅有关卷宗,详细核实相关问题。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投诉材料、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话录音以及李翠翠律师代理该案材料,确认了以下事实:(一)该起案件自始至终是投诉人与闫某某联系沟通案情并支付了代理费;(二)被投诉人没有直接跟投诉人就案情做沟通交流,也未明确告知其是代理人,只是根据闫某某的转述去开庭;(三)授权委托书虽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捺印,但代理权限及其它部分的笔迹与投诉人笔迹不同,且律所涉案卷宗中授权委托书与法院审理卷宗中的授权委托书不一致;(四)调查笔录及书面说明中提及的用于抵债的设备清单在法院审理卷宗中没有。东营区司法局建议东营市司法局给予李翠翠律师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东营市司法局及时派员到东营区局座谈了解徐某某投诉事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查阅相关案卷,先后约谈徐某某、李翠翠和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苏文军,并形成调查结论。2018年11月19日、12月3日,东营市司法局先后召开两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相关案情,决定给予李翠翠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罚款一万元。经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管理类第十二项、执行标准第一项。
附: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司律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李翠翠,女,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1511448984。
经查,2016年初,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徐某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某某办理(本案中闫某某违规情况已函告北京市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分两笔将4.5万元代理费打到闫某某个人账户。其时,闫某某在东营某法律服务所(该案被告代理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隔壁办公,办公地点亦紧邻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期间,徐某某与闫某某多次沟通案情。2016年10月18日,该案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闫某某没有出庭,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个人授意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翠参与庭审。徐某某对李翠翠代理行为不满,不断投诉上访,给律师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期间,李翠翠所做陈述前后矛盾,诚信意识缺失,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虚假证言。
对以上事实,本机关有以下证据佐证:1、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卷宗[(2016)鲁0591民初728号];2、律师业务档案卷宗[(2016)鲁昌律民代字第12号];3、徐某某投诉书及2018年6月26日、9月28日调查笔录;4、徐某某整理的与李翠翠通话录音(含文字版);5、李翠翠2017年6月16日、7月14日、8月8日,2018年9月28日、11月23日调查笔录;6、李翠翠2018年3月15日、8月8日、8月14日给徐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7、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2016年立案登记表-民商事类;8、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律师苏文军2018年10月16日、11月23日调查笔录;9、东营区司法局关于徐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和处罚建议报告;10、东营市委政法委转来徐某某信访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李翠翠行为违反《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之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之规定;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之规定。
2018年11月23日,本机关向李翠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李翠翠在规定时间内作了书面陈述申辩,未提听证要求。对其陈述申辩,本机关作了认真研究,认为理由不够充分,不具备依法从轻情节。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东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律师管理类第十二项“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执行标准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一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机关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给予李翠翠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罚款一万元。
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律师执业证上缴。罚款缴纳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