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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杰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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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LGSC1544602736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2年9月,徐杰、柳某、刘某在救兵镇马和村承包土地的付某一起吃饭时,柳某以要告发付某存在非法使用土地问题相要挟,向其提出索要人民币50000元,徐杰和刘某予以附和。付某被迫于 2012年10月8日在马和村河东采石场附近的丁字路口给柳某和徐杰人民币20000元,事后徐杰分得人民币5000元。2015 年4月3日,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2015 )抚县刑初字第 00015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 10000元。徐杰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5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5 )抚中刑终字第001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徐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徐杰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3日被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0元。2015年11月25日,经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5)抚县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刑终字第00141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认定。 

据此,辽宁省司法厅对徐杰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附: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徐杰,男,原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徐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抚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宣判后,徐杰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抚顺市司法局《关于给予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徐杰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建议》、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抚县刑初字第00015号)、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抚中刑终字第00141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1、徐杰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2、徐杰的行为,构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准予律师执业的行为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司法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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