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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刚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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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LGSC154459934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7月,李洪刚与委托人顾某某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代理委托书,并由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登记。2018年3月,李洪刚收到了该案代理费7000元,但一直未入律师事务所的统一账目,直至2018年7月委托人投诉后才入账开票。

【处理情况】

经调查,李洪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私自收取费用。有顾某某“投诉书”、李洪刚“情况说明”和对李洪刚的调查笔录为证。据此,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对李洪刚作出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附: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司律罚〔2018〕1号

被处罚人:李洪刚,男,汉,1973年11月10日出生,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101200910967296。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苑x-x。

经调查,2017年7月,李洪刚与委托人顾某某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代理委托书,并由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登记。2018年3月,李洪刚收到了该案代理费7000元,但一直未入律师事务所统一账目,直至2018年7月委托人投诉后才入账开票,该行为属于私自收取费用。

2018年9月24日,我局向李洪刚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谈话,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李洪刚当场表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顾某某“投诉书”,李洪刚“情况说明”,奉贤区司法局相关接待、调解情况工作记录、《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谈话笔录等。

本局认为,李洪刚作为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令第122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李洪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3000元。

李洪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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