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亮律师因向司法机关人员行贿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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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LGSC1544597680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2月8日,投诉人李某某向盘锦市司法局投诉律师陈洪亮在其任法官审理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期间,受他人请托,为使被告人王某某能从轻处理,向其行贿2万元人民币。
【处理情况】
盘锦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2013年,被投诉人陈洪亮受他人请托,为使时任法官李某某审查的被告人王某某能得到从轻处罚,将请托人送来的5万元“打点费”中的2万元于该案判决前送给李某某,余款3万元私留,案发后退还给请托人。
盘锦市司法局调查期间,被投诉人认识到其行为给行业、司法行政机关带来的负面损害,真诚认错,接受组织处理。
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的(2017)辽110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的调查笔录为证。
盘锦市司法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第5项。但鉴于调查期间,陈洪亮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能够有深刻的认识,表示真诚改过,本局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律师陈洪亮停止执业8个月。本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8个月内执行。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附:盘锦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司罚决字(2018)第1号
当事人:陈洪亮,男,大学本科文化,首次执业时间1987年9月,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2111198710477673
2018年2月8日,投诉人李某某向本局投诉律师陈洪亮在其任法官审理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期间,受他人请托,为使被告人王某某能从轻处理,向其行贿2万元人民币。
本局依据相关法律,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2013年,被投诉人陈洪亮受他人请托,为使时任法官李某某审查的被告人王某某能得到从轻处罚,将请托人送来的5万元“打点费”中的2万元于该案判决前送给李某某,余款3万元私留,案发后退还给请托人。
本局调查期间,被投诉人认识到其行为给行业、司法行政机关带来的负面损害,真诚认错,接受组织处理。
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的(2017)辽110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的调查笔录为证。
本局认为:身为律师的被投诉人陈洪亮,是法律的维护者,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在执业期间,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其碍于情面,接受他人委托,向法官行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但鉴于本局调查期间,陈洪亮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能够有深刻的认识,表示真诚改过,本局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律师陈洪亮停止执业8个月。本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8个月内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