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娣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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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4459735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8年1月3日陈俊娣受任某某委托,为其会见因诈骗罪被嘉定看守所关押的黄某某,收取1500元律师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也没开具发票和相关费用的入账凭证,直到5月26日被投诉后才补开发票。
【处理情况】
2017年5月22日,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收到上海市司法局转来的投诉案件,投诉人任某某投诉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陈俊娣律师违规收费等情况。宝山区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投诉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有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陈俊娣律师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宝山区司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因陈俊娣律师主动将律师费退还任某某,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宝山区司法局给予陈俊娣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附: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宝司罚决字(2018)2号
被处罚人:陈俊娣,女,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511552108,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号安信商业广场X座X室,
根据上海市司法局转办的任某某投诉陈俊娣律师违规收费案,本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陈俊娣律师违反收费规定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陈俊娣律师受任某某委托,为其会见因诈骗罪被嘉定看守所关押的黄某某(任某某之夫),并通过中间人某某律师支付宝转账,收取任某某1500元律师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也未开具发票和相关费用的入账凭证。
我局认为,陈俊娣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具体有投诉书、《委托协议》、陈俊娣提供的情况说明、5月28日开具的律师费发票、《撤诉申请书》、《和解协议》、宝山区司法局制作的与任某某及陈俊娣的《谈话笔录》、2018年7月10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向陈俊娣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陈俊娣律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另陈俊娣律师已于2018年7月8日退还任某某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包括1,500元单次会见费)。
我局认为,陈俊娣律师接受委托后,虽将代理案件在律师事务所登记,但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陈俊娣律师主动将律师费退还任某某,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决定,给予陈俊娣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