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华律师因向司法机关人员介绍贿赂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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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LGSC154459732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8年2月8日,投诉人李某某向本局投诉律师张静华在其任法官审理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期间,授意、参与赵某某向其行贿2万元。
【处理情况】
盘锦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2012年,被投诉人张静华在担任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人期间,在赵某某提出怎样能从轻处理的请求时,其授意赵某某向法官行贿,并陪同赵某某去法院,在其有意离开现场后,赵某某向李某某行贿2万元人民币。
盘锦市司法局调查期间,被投诉人认识到其行为给行业、司法行政机关带来的负面损害,真诚认错,接受组织处理。
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的(2017)辽110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的调查笔录为证。
盘锦市司法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但鉴于调查期间,张静华能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的认识,表示真诚改过。本局酌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律师张静华停止执业6个月。本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附:盘锦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司罚决字(2018)第2号
当事人:张静华,女,大学本科文化,首次执业时间:2001年,辽宁泰来乡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2111200211485134。
2018年2月8日,投诉人李某某向本局投诉律师张静华在其任法官审理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期间,授意、参与赵某某向其行贿2万元。
本局依据相关法律,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2012年,被投诉人张静华在担任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人期间,在赵某某提出怎样能从轻处理的请求时,其授意赵某某向法官行贿,并陪同赵某某去法院,在其有意离开现场后,赵某某向李某某行贿2万元人民币。
本局调查期间,被投诉人认识到其行为给行业、司法行政机关带来的负面损害,真诚认错,接受组织处理。
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的(2017)辽110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的调查笔录为证。
本局认为:身为律师的被投诉人张静华,是法律的维护者,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在执业期间,应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为了使被告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罚,授意其向法官行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第5项。但鉴于本局调查期间,张静华能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的认识,表示真诚改过。本局酌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律师张静华停止执业6个月。本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