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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一帆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LGSC1544596542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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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一帆与被告人陈某某、俞某共同虚构或夸大借款本金、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2017年8月28日,曹一帆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曹一帆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终1182号刑事裁定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处理情况】

我局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后,即于2017年9月4日报我局领导批准立案。待二审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4月26日,我局向曹一帆寄发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曹一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2018年8月29日,经上海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曹一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曹一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2018〕6号

当事人曹一帆,男,1987年7月出生,上海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101201110669230。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x弄x号x室。

经查明,2017年8月28日,曹一帆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后曹一帆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刑终1182号刑事裁定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2018年4月29日,本机关向曹一帆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曹一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曹一帆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曹一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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