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晓毅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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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44596037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7年11月30日,伍晓毅酒后驾驶车辆,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18年2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伍晓毅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处理情况】
2018年3月20日报我局领导批准立案,2018年3月16日,我局向伍晓毅寄发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伍晓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2018年8月29日,经上海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伍晓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伍晓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
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伍晓毅,男,汉,1971年11月出生,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101201210034234。住址:闵行区金汇南路x弄x号x室.
经查明,2018年2月7日,伍晓毅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2018年3月20日,本机关向伍晓毅寄发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伍晓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伍晓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伍晓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