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雅楠律师因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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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LGSC1544593543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8年6月11日,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侯雅楠律师未经犯罪嫌疑人黄某及其近亲属委托,以律师名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黄某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25日,济南市司法局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济历城检执检建【2018】9号)和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关于侯雅楠律师违规执业的通报》及历城分局调查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反映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侯雅楠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济历城检执检建【2018】9号)和《关于侯雅楠律师违规执业的通报》及调查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济南市司法局认为侯雅楠律师的行为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当事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2018年8月1日,济南市局对侯雅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8月2日济南市司法局对侯雅楠律师及案件相关律师王某超进行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调查期间,侯雅楠律师向济南市司法局提交代理该案《情况说明》及代理该案的《委托合同》等相关材料。2018年8月23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法制科向济南市司法局补充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及《情况说明》。2018年9月5日济南市司法局律公处工作人员到济南市看守所调取《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侯雅楠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形。
附: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司罚决字[2018]第04号
被处罚人:侯雅楠,女,19**年*月出生,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111914545。
本局于2018年8月1日对侯雅楠律师违反规定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6月11日,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侯雅楠律师未经犯罪嫌疑人黄某及其近亲属委托,以律师名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黄某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2018年10月18日,本局向侯雅楠律师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8]第04号),侯雅楠律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关于侯雅楠律师违规执业的通报》、我局向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济南市看守所调取的证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
本局认为:侯雅楠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侯雅楠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山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司法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