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娜娜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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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LGSC154459299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2年12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被告人林娜娜截留侵吞16家业务单位的检测费,共计人民币240多万元。2016年6月20日,林娜娜因犯贪污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案人于某某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刑终973号刑事判决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处理情况】
上海市司法局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交换时,获取该律师刑事处罚信息。2017年8月2日报我局领导批准立案,2017年8月18日,我局向林娜娜寄发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林娜娜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听证要求。2017年9月8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经过讨论合议后认为,给予林娜娜行政处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8年6月26日,经上海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林娜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林娜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的规定。
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2018〕1号
当事人:林娜娜,女,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511305760,住普陀区香泉路x弄x号x室。
经查明,2016年6月20日,林娜娜因犯贪污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案人于松某某起上诉,2016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副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刑终973号刑事判决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2017年8月18日,本机关向林娜娜寄发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林娜娜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听证要求。2017年9月8日,本机关举行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林娜娜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林娜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