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承旭律师、雷东海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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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LGSC154458486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当事人陈某投诉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承旭、雷东海,在代理某铜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和某公司祝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存在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
【处理情况】
经调查,韩承旭、雷东海在代理该案中,存在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韩承旭、雷东海律师行政警告和各罚款1万元的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项规定。
阿拉善盟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司发〔2018〕75号
被处罚人:韩承旭,性别:男,民族: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主任,执业证号:11529199410147042
被处罚人:雷东海,性别:男,民族: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529201610955470
2017年7月由司法厅转办给阿拉善盟律师协会,当事人陈某投诉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承旭、雷东海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经立案调查,现查明:
被处罚人韩承旭、雷东海在代理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和某公司祝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存在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现有陈某提供的委托代理书、银行转账存根、盟律师协会调查笔录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项规定,对韩承旭、雷东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给予韩承旭、雷东海律师行政警告处罚;
(二)给予韩承旭、雷东海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或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善盟司法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