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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济春律师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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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LGSC1544584351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6年8月16日,当事人丁某投诉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程济春律师,反映程济春在没有被授权情况下,私自代理恒发公司诉丁某三姐妹合同纠纷案和私自收费等问题。

【处理情况】

经调查,丁某的“投诉信”所反映程济春私自收费的情况属实。在丁某委托程济春代理某某公司诉丁某三姐妹的民事案件中,程济春未与丁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决定给予程济春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违规收取的代理费18000元。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附:阿拉善盟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司发〔2018〕74号 

被处罚人:程济春,男,系阿拉善盟安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业证号:11529201220298401

针对2016年8月16日当事人丁某投诉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程济春律师一案,经调查取证,丁某的“投诉信”所反映程济春在没有被授权情况下,私自代理某某公司诉丁某三姐妹合同纠纷案与调查事实有较大出入,程济春代理该案是经丁某同意的,丁某对该案的审理情况和调解结果是知情的。

丁某的“投诉信”所反映程济春私自收费的情况属实。在丁某委托程济春代理某某公司诉丁某三姐妹的民事案件中,程济春未与丁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程济春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违规收取的代理费 18000元;

为正风肃纪,教育警醒全盟律师,拟建议将程济春和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的处理结果,记入律师诚信档案,并在全盟律师行业范围内通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或者内蒙古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善盟司法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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