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洪·买买提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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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LGSC1544584234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5年11月,吐鲁洪·买买提律师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10月11日,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以(2017)新2901刑1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开始执行。
上述事实有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以(2017)新2901刑1169号刑事判决书、阿克苏地区司法局《关于建议吊销吐鲁洪·买买提律师执业证书的建议》、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在案为证。
【处理情况】
给予吐鲁洪·买买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司罚决〔2018〕5号
吐鲁洪·买买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1991年8月开始执业,新疆托木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6529199910792948。
经查明,2015年11月,吐鲁洪·买买提律师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10月11日,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以(2017)新2901刑1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开始执行。
上述事实有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以(2017)新2901刑1169号刑事判决书、阿克苏地区司法局《关于建议吊销吐鲁洪·买买提律师执业证书的建议》、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吐鲁洪·买买提律师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以(2017)新2901刑1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18年1月30日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吐鲁洪·买买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