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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红梅因作为律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LGSC1544582908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案件情况】

2016年8月16日,当事人丁某投诉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程济春律师,反映程济春在没有被授权情况下,私自代理某某公司诉丁某三姐妹合同纠纷案和私自收费等问题。

【处理情况】

经调查,丁某的“投诉信”所反映程济春私自收费的情况属实。在丁某委托程济春代理某某公司诉丁某三姐妹的民事案件中,程济春未与丁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决定给予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沈红梅行政警告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附:阿拉善盟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司发〔2018〕72号 

被处罚人:沈红梅,女,蒙族,系阿拉善盟安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152919931502918

2016年8月16日,当事人丁某投诉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程济春律师。丁某的“投诉信”所反映程济春在没有被授权情况下,私自代理某某公司诉丁某三姐妹合同纠纷案和私自收费等问题。

经调查,丁某的“投诉信”所反映程济春私自收费的情况属实。在丁某委托程济春代理某某公司诉丁某三姐妹的民事案件中,程济春未与丁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因本所律师程济春在代理某某公司诉丁某三姐妹的民事案件中,存在你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由于内蒙古安民律师师事务所负责人沈红梅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个别律师“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沈红梅行政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或者内蒙古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善盟司法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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