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木西凯买尔·牙库甫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LGSC1544581755
- 案例类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惩戒案例
2013年1月,其在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不但自己持有宗教极端内容的多媒体卡进行观看,且将该卡传播于其他人员。2017年9月14日,因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被库车县人民法院以(2017)新2923刑1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开始执行。
【处理情况】
给予夏木西凯买尔·牙库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司罚决〔2018〕4号
当事人:夏木西凯买尔·牙库甫,女,维吾尔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 2009年7月开始执业,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6529200911208388。
经查明,2013年1月,其在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不但自己持有宗教极端内容的多媒体卡进行观看,且将该卡传播于其他人员。2017年9月14日,因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被库车县人民法院以(2017)新2923刑1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开始执行。
现有库车县人民法院(2017)新2923刑1125号刑事判决书、阿克苏地区司法局《关于建议吊销夏木西凯买尔·牙库甫律师执业证书的报告》、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夏木西凯买尔·牙库甫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机关认为,夏木西凯买尔·牙库甫因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被库车县人民法院以(2017)新2923刑1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18年1月30日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夏木西凯买尔·牙库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2月7日